公司清盘

清盘是一个公司结业的过程,包括公司的资产被收集和分配计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和负债,剩余的余额(如果有的话)将根据股东的股份权力分配给他们。

有2种清盘方式:

自愿清盘(VWU);和

强制性的,即法庭清盘

1965年公司法(CA 1965)中的清盘(包括自愿清盘和强制清盘)流程保留在2016年公司法令(CA 2016)中。2016年CA第619(6)条规定,公司在紧接该法令生效前的清盘程序,须继续根据“公司法令”的有关条文清盘

1965年。

*CA 2016于2017年1月31日开始。

自愿清盘

自愿绕组分为两类,即成员自动清盘(MVWU)和债权人自动清盘(CVWU):

CA 1965第257条将成员的自动清盘(MVWU)定义为解散公司清盘,其中董事一致达成协议,即公司将能够在生效后的12个月内全额偿还债务后清盘。

2016年第433条清盘进一步界定(MVWU)为,在该清盘中,董事根据第443条已作出声明而在没有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清盘是“债权人自动清盘”。

公司由法庭规定清盘

法庭的清盘也被称为强制清盘。首先是在法庭上提交请愿书。请愿人包括债权人,清盘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根据CA 1965第217(1)条或CA 2016第464条二处理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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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消注册

“马来西亚公司法”授权注册服务者在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公司不再经营业务或经营业务时,取消注册及解散公司。

在马来西亚公司撤销注册之前,需要符合一下要求: 

• 董事必须获得股东的决议,申请依据公司没有经营业务或公司未运营而取消公司注册
• 公司在申请时没有资产和负债
• 公司在收费登记册中没有未付费用
• 根据1965年公司法,公司没有未处罚或提供化合物
• 公司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未缴税款或其他责任
• 公司与注册商的信息是最新的
• 公司未参与马来西亚境内外的任何法律诉讼
• 公司尚未向股东返还任何资本
• 公司不是控股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的子公司
• 公司不是“担保公司”
• 马来西亚公司注销所需文件:
• 涵盖支持申请的信函原因
• 申请人的声明
• 大多数股东的决议或董事或股东无法追踪,证明试图追踪此类股东的情况董事或股东
• 管理账目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有要求)
• 债权人的免责信/税务清关(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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